法律條文
第八十八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
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案例解讀
2016年11月,某地食品藥品監管局委托當地的某食品檢驗機構對當地的保健酒進行抽檢。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發現某食品公司的保健酒涉嫌違法添加他達拉非,于是當地食品藥品監管局向該公司送達了告知書。該公司收到告知書后,認為食品藥品監管局所委托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存在檢驗錯誤,覺得自己生產的產品是合法的,并沒有違法添加成分。此時,該公司想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怎么做呢?
專家說法
為了維護生產經營方的合法權益,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提出復檢申請。因此,本案例中,該公司有權在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法律規定的管理部門申請復檢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句話點評
企業對政府所委托的第三方食品檢驗機構所作出的檢測結果有異議時,有權提出復檢申請,但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即必須在其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法律規定的食品復檢機構申請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