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寧南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了被告人胡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并對該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被告人胡某某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2017年9月11日13時許,寧南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位于寧南縣白鶴灘鎮聚源路的“黃牛肉餐館”在燉煮的牛羊肉湯鍋中非法使用罌粟殼作為燉煮調料,并從其廚房貨架編織袋內查獲還未使用的干罌粟殼49個。經檢測,抽樣檢驗的樣品中,可卡因、罌粟堿、蒂巴因、那可丁、嗎啡等項目不符合食品整治辦(2008)3號文件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自動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國家重點關注的民生問題。被告人胡某某為了讓店里生意好一點,增加客流量,明知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屬于違法行為,仍為一己私利,為獲取非法利益,在燉煮的牛肉中加入罌粟殼。本院依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危害后果作出了上述判決。
在庭審中,被告人胡某某流下悔恨的眼淚,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感到后悔,真誠悔罪。辦案法官進一步告誡廣大經營者,不要為了貪圖蠅頭小利就走上違法犯罪之路,最終只能是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