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過期飲料你會怎樣?自認倒霉,還是維護權益?在湖南吉首,有一位消費者因買了過期飲料而選擇維權到底,最終獲賠一千元賠償金。
近日,一消費者在吉首火車站某小超市購買了一瓶飲料,飲后發現飲料已經過期,當時消費者已經懷孕,因考慮嬰兒安全,便前往醫院檢查,期間產生檢查費用400余元,車費等其他費用共計300元。同時,消費者來到該超市,要求賠償此兩筆費用,卻因超市不同意而起爭執無法達成一致。為此,消費者撥打了12315,請求維權。
接投訴后,吉首市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峒河分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該超市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調查了解,情況基本屬實。執法人員耐心地為超市人員講解法律法規,經營者應負的法律責任,最后,超市人員依據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為消費者賠付了一千元的賠償金,也向消費者表達了歉意。
根據法律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