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7月25日,山東省食藥監局發布2018年第32期食品安全抽檢信息,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組織開展了2018年第二季度食鹽監督抽檢。本次共抽檢101批次,其中合格99批次,不合格2批次,合格率98.02%。
不合格產品中,有1批次濟南市中張慶江百貨商店銷售的唐山市豐南區第一鹽場生產的加碘日曬鹽,碘強化劑不達標。
碘是人體的必需微量元素之一,主要功能是參與甲狀腺素的形成,是甲狀腺發揮功能的元素。食鹽中碘含量不足的原因可能一是個別鹽廠生產碘鹽過程中加入碘劑不勻或不足量,二是碘鹽的包裝、存放不密閉造成碘在潮濕、高濕環境中從碘鹽中析出丟失。
另外,1批次不合格產品為:青島鹽海制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天然海鹽(未加碘),鉛超標。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規定食用鹽中鉛小于等于2.0 mg/kg。監督抽檢食鹽產品中鉛超標,初步分析原因可能是由生產原輔料帶入,也可能是生產加工過程中與之直接接觸的加工設備、容器、包裝材料中的鉛遷移帶入。鉛是一種慢性和積累性毒物,進入人體后,少部分會隨著身體代謝排出體外,大部分會在體內沉積,危害人體健康。
山東省食藥監局表示,本次未將標簽項目納入監督抽檢的范圍,但發現部分樣品標簽標注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關規定,問題如下:
1.產品命名不規范。產品名稱不能反映食用鹽真實屬性,未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標示。
2.配料的定量標識不規范。一是氯化鈉的含量標識不規范。二是部分食鹽標簽中特別強調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的成分,但是未在配料表中標示其含量。如食鹽標簽中強調富含人體需要的鈣、鋅等微量元素,但并未在配料表中標示其含量。三是部分食鹽標簽中特別強調不含或未添加食品添加劑抗結劑,但未在配料表中標示其名稱和含量。
3.提示語標示應科學合法。國家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對產品提示語有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標示。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2015)規定,低鈉鹽的產品標簽中應清晰標示“高溫作業者、重體力勞動強度工作者、腎功能障礙者及服用降壓藥物的高血壓患者等不適宜高鉀攝入的人群應慎用”,低鈉鹽生產者應當按照標準在標簽上標示提示語。產品提示語及文字說明應當科學、合法。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對不合格產品生產經營者進行核查處置,監督企業查找不合格原因,排查質量安全風險,采取整改措施,履行法定義務。
相關報道:山東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2018年第32期(總第1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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