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景德鎮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洪客隆百貨投資(景德鎮)有限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行政處罰。
通告原文:
一、洪客隆百貨投資(景德鎮)有限公司經營的“贛味坊 西瓜子”
(一)景德鎮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3日接到有關洪客隆百貨投資(景德鎮)有限公司的不合格報告:江西省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于2018年3月28日依照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對“洪客隆百貨投資(景德鎮)有限公司”經營的、標示“江西正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18年3月1日的“贛味坊 西瓜子”進行了監督抽檢,經江西省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檢測結果為2.05g/kg(標準要求為≤1.2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查,當事人經營的“贛味坊 西瓜子”是2018年3月13日從“江西正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購進了10kg,因為該“贛味坊 西瓜子”屬于聯營產品,沒有購進價格,按照售價扣點以盈利,以39.6元/kg的價格售完(包括省食檢院買樣的2.5kg),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為396元。另外,我局于2018年5月3日對該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進貨查驗記錄未記錄涉案批次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經詢問調查,該公司答復其進貨是公司總部統一配送,索證查驗也是由公司總部統一進行,負責將索證錄入系統的工作人員較少,很難及時錄入所有批次出廠報告,因我局檢查時如果去查詢原始記錄比較耗時,沒有廠家發送過來及時,因此該公司在我局執法人員檢查時要求廠家立即發送過來以供我局執法人員查驗。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景德鎮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96元;2、罰款人民幣55000元;罰沒款共計55396元,上繳國庫。(景市監食罰決[2018]62號)
(三)該產品屬預包裝食品,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生產廠家過程控制不嚴所致,洪客隆百貨投資(景德鎮)有限公司將在后期加大進貨查驗力度,加強質量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