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9日,福州長樂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本區一家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至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污溝中設有一擋板,當擋板插入時污水會向西流入污水處理設施,當擋板拔出時污水則向東流入企業消防門附近的窨井,最后流入廠外農田溝渠。
檢查過程中,環保局執法人員將擋板拔出后,發現廢水直接向東外排,東側污水溝內可見章魚吸盤等污物。執法人員當場進行拍照、取水樣,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1月23日,長樂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負責人進行調查詢問,制作調查詢問筆錄。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該企業涉嫌在生產經營中私設暗管偷排污水、逃避監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等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長樂區環保局于4月27日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拆除暗管、處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此外還將此案移送長樂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處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