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因“調味盒”引發的專利糾紛中,專利權人江先生因發現其設計的調味盒出現在沃爾瑪超市的貨架上,將相關銷售方及制造方告上法庭,并索賠10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本案中的被告制造方需停止制造、銷售涉案“調味盒”的行為, 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萬元。
專利授權公告圖及被訴侵權產品圖。
2015年9月,江先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個名為“調味盒”的外觀設計專利,該專利于2016年3月獲得授權公告。之后,江先生發現沃爾瑪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旗下多個分店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下稱“涉案調味盒”)。
2017年8月16日,江先生的委托代理人經公證,在沃爾瑪汕頭分店購買了售價為29.9元的涉案調味盒。該調味盒的外包裝上有“濟南首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稱“首尚公司”)字樣。經過比對,江先生認為涉案調味盒的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構成近似,侵犯涉案專利權。
綜上,江先生以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為由,將沃爾瑪(廣東)商業零售有限公司(下稱“沃爾瑪公司”)和沃爾瑪(廣東)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汕頭某路分店(下稱“沃爾瑪汕頭分店”)及首尚公司訴至法庭。
針對江先生的指控,沃爾瑪汕頭分店、沃爾瑪公司、首尚公司認為涉案調味盒的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不相同,也不近似,其稱涉案調味盒的底部圖案、顏色、盒蓋形狀等方面與涉案專利存在差異。沃爾瑪汕頭分店、沃爾瑪公司共同答辯稱,其在事發后如實提供了涉案調味盒的合法來源,也沒有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主觀過錯,無須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江先生作為原告,所主張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10萬元并沒有事實依據。
首尚公司作為另一被告在答辯中稱,公司只有銷售行為且有合法來源,也并沒有侵犯涉案專利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首尚公司稱涉案調味盒并非由其公司生產,同時由于銷路不暢,并沒有獲得銷售利益,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江先生因發現其設計的調味盒出現在沃爾瑪超市的貨架上。圖片來自網絡
在這起侵害外觀設計的專利權糾紛中,法院總結了幾大爭議焦點,包括首尚公司是否制造了涉案調味盒;涉案調味盒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若構成侵權,沃爾瑪汕頭分店、沃爾瑪公司、首尚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調味盒的外包裝載有首尚公司的企業名稱及工商登記地址等主體信息,以便公眾識別產品來源。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首尚公司為涉案調味盒的制造者。
關于涉案調味盒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問題,法院將涉案調味盒與涉案專利設計進行了對比,認為兩者都是由一個底座和三個調味盒組成。主要區別在于涉案調味盒的盒蓋上有一個半圓小缺口,盒內有一調味勺,而涉案專利設計沒有。另外,涉案調味盒的圓筒座底部均有四個鏤空圖案,涉案專利設計沒有。
在整體觀察、綜合比對后,法院認為二者整體形狀相同,盒蓋和圓筒座底部圖案等細節沒有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產生明顯影響,由此認定涉案調味盒的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在視覺上沒有實質性差異,其外觀設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其中包括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則要根據權利人因侵權而受到的實際損失來確定。在難以確定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賠償數額還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案件事實,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首尚公司應停止制造、銷售侵犯原告江先生名為“調味盒”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酌定首尚公司應賠償江先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