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男子,在某寶網店買了一批河豚魚干,吃完后就感覺不太舒服去了醫院。治療完后,他將店家告上法庭,索要十倍賠償。近日,現代快報記者從鼓樓法院官方微信了解到該案,法庭最后支持了該男子的訴訟請求,判決店家十倍賠償,加上原貨款共計6666元。
馮某在網店一共買了11盒河豚魚干,花了606元。等他吃完美味后,便出現了頭暈乏力、嘔吐腹瀉等癥狀,萬幸就醫后并無大礙。后來,馮某發現買回來的河豚魚干是“三無產品”,沒有任何廠家的信息。氣憤的他將網店店主李某告上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某退還全部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
李某在庭審時辯稱,河豚魚干的毒素大小,關鍵在于是什么品種,河豚有上百種,僅沿海就有40多種。馮某買的是棕斑腹刺豚的魚干,魚肌肉和魚皮均是無毒的,有毒的內臟等部分已經用專業手法去除。另外,馮某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的頭暈腹瀉就是吃魚干所造成的。
至于食品包裝上沒有標注生產信息的問題,李某解釋稱,她其所賣的河豚干都是收購來的,均是“漁家海捕專業曬制”,所以包裝上沒有標注QS認證和生產日期,這些情況網店中也有寫明。
法庭調查審理后認為,河豚魚含有毒素,盡管不同品種河豚毒素差異明顯,但其食用安全風險均較大。河豚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本案中,馮某在李某處購買的河豚魚干,就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現代快報記者從鼓樓法院了解到,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而李某作為食品經營者,明知不符合安全標準,還向馮某售賣,應當賠償馮某的全部損失,并支付賠償金。
因此,鼓樓法院判決李某賠償貨款606元,并支付賠償金6060元,合計66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