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某市D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反映在某店購買的標示“北京二鍋頭”的白酒為假酒,執法人員立即趕到現場進行檢查。
執法人員立案調查后查明,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一名流動推銷人員手中購買了標示“北京二鍋頭”的白酒6箱,購進價每箱48元,購貨款共288元。該白酒標簽上標有“生產許可證號:QS320015015486。執行標準號:GB/T20821-2007。生產日期(批號):20160911A。北京燕京典藏酒業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巴莊子139號”等內容。經執法人員調查并發函向有關部門核實,當事人銷售的白酒標簽上所標示的生產許可證號“QS320015015486”無法查詢,標示的生產企業沒有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企業的地址也與事實不符。
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銷售的標示“北京二鍋頭”的白酒進行了抽樣送檢。經檢驗,該批白酒標示酒精度為56%,實際酒精度為24.1%,不符合《GB/T 20821-2007 液態法白酒》規定的要求,被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日,當事人已銷售4箱,銷售價每箱50元,銷貨款共200元,獲利8元。
【分歧】
對該案如何定性,執法人員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應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
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購進了標簽上標示的生產許可證、食品許可證以及白酒的酒精度等內容不真實的白酒,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行為,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予以處罰。
【評析】
《產品質量法》是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而制定的法律。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但并不是經過加工、制作和用于銷售的產品都由產品質量法調整,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進行調整。當事人購進并銷售的白酒屬于食品,食品標簽內容不真實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的規定。按照專門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應當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標簽是消費者了解商品信息的主要渠道,標簽標注的內容直接影響消費選擇。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積極履行食品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但本案當事人沒有把好進貨關,在購進食品時未按規定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以及其他合格證明,購進了食品標簽上標示內容不真實、標示的酒精度不準確的白酒,并銷售給消費者,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罰。
最終,D局決定沒收當事人庫存的標示“北京二鍋頭”白酒10瓶以及違法所得200元,并處以罰款1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