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沒殺死害蟲,反倒害死枸杞樹,農戶宇鑫的53畝枸杞樹“寧杞7號”中了農藥“噻嗪酮”的毒,枸杞樹脫葉落果,損失慘重。為討說法,宇鑫與銷售商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后認為,宇鑫種植的“寧杞7號”對“噻嗪酮”存在特殊過敏是造成果樹受損的主要原因,宇鑫超量使用農藥也存在過錯,據此判令農藥銷售公司對此事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017年6月,宇鑫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公司)售貨員的推薦下,購買了“73%炔螨特”“阿維·螺螨酯”“噻嗪酮”等農藥,并在該公司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對53畝枸杞樹進行噴灑。打完農藥后,宇鑫發現枸杞樹出現黃葉、脫葉、落果的情況,馬上聯系了農業公司。
“上點農藥解毒劑就好了。”針對枸杞樹出現的癥狀,農業公司向宇鑫提供了農藥解毒劑“施好美”“蕓苔素內酯”進行補救,但并不見效。
宇鑫認為農藥不對癥,導致自己家的枸杞樹中毒。農業公司則認為是宇鑫使用農藥超量造成枸杞樹脫葉落果等后果。雙方僵持不下,宇鑫申請新疆農牧林司法鑒定中心對枸杞樹落果變枯的原因進行鑒定。經鑒定,宇鑫種植的“寧杞7號”對農業公司銷售的“噻嗪酮”存在特殊過敏是造成果樹受損的主要原因,經評估,宇鑫的經濟損失為16萬余元。
然而,面對鑒定結論,農業公司仍然拒絕賠償。2017年11月3日,宇鑫將農業公司起訴至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要求農業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6萬余元;退賠購買農藥的費用5735元,賠償交通、住宿等費用1000元,并承擔鑒定費1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枸杞樹“寧杞7號”對“噻嗪酮”過敏是特殊案例,同樣是枸杞樹,“寧杞9號”就無顯著反應,由此可以說明,農業公司將農藥“噻嗪酮”作為廣譜農藥向宇鑫銷售時并不知道會存在嚴重農害的后果,即農業公司并非惡意違約導致宇鑫受損。此外,根據鑒定意見,宇鑫存在超量使用農藥的客觀事實,作為農藥使用人按使用說明用藥是其必要的注意義務,如自行超量使用農藥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鑒于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合同,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綜合案情后,確定由農業公司按宇鑫經濟損失的80%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法院判令農業公司賠償宇鑫53畝枸杞樹經濟損失13萬余元,以及購買農藥款、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共計133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