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內,禁漁水域范圍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禁止收購、銷售違禁捕撈漁具和漁獲物,若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將受到法律嚴懲。4月12日,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一木船來到岳陽市岳陽樓區三江口水域(該區域系禁漁區、禁漁期),放置了26條禁用漁具“拉拉毫”(密眼網)用于捕撈水產品。同年5月12日17時許,李某某再次駕駛該木船來到放置點收取漁獲物時,被漁政部門工作人員當場抓獲,現場查獲作案工具木船1艘、“拉拉毫”26條、漁獲物6公斤。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事實屬實,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等依據相關法律條款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