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案例解讀
李某每隔幾天都會去家附近菜市場內的一家攤位買咸鴨蛋。這家的咸鴨蛋是老板自家制作的,老板總是宣稱其咸鴨蛋不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劑,是健康安全的食品,顧客可以放心食用。但是,一次李某的兒子在食用該咸鴨蛋后出現了腹瀉等身體不適的情況,于是去醫院檢查。經檢驗得知,腹瀉等情況是由于食用咸鴨蛋所致,因為咸鴨蛋中含有一些食品添加劑。李某知道后,非常氣憤,認為該家攤位明顯是欺騙消費者,并且嚴重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于是,李某向當地的食藥監管部門舉報了該家攤主。
專家說法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有6種情形,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其中第一種情形是,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本案例中,李某舉報該攤主所銷售的咸鴨蛋中含有的一些食品添加劑存在安全隱患。因此,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進行相應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一句話點評
食品安全人人有責,當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出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時,可以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進行相應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