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林在天貓某店鋪購買了4袋腌料,收到商品后發現其中有一袋沒有生產日期標示。張林認為自己買到了假冒偽劣產品,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家賠償。近日,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調解了這起糾紛案件,天貓賣家王鑫向張林支付賠償款1000元,依法維護了消費者權益。
原告張林起訴稱,張林于2017年4月某日在天貓某店鋪購買了4袋腌料,發現其中一袋腌料沒有標注生產日期,認為此行為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后張林向法院提交了商品實物圖片、購物小票及EMS快遞查詢等相關證據材料。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原告提供的產品實物圖片、購物小票及EMS快遞查詢等相關證據材料,可以認定張林提供的產品實物系在天貓賣家王鑫店鋪購買的產品。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生產日期是消費者判斷商品是否合格的重要標準,審查商品是否標注生產日期、是否超過保質期,亦應當是銷售者在銷售商品前應盡的義務。食品經營者應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法院審理認為,天貓賣家王鑫店鋪作為經營者,應當銷售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故天貓賣家王鑫店鋪銷售無生產日期食品的行為,應屬于明知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張林以47元的價格購買的由天貓賣家王鑫店鋪銷售的腌料未標注生產日期,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產品,據此事實,并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張林有權請求賣家賠償。(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每個人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在此提醒消費者面對“三無”產品,應主動抵制,維護自身生活質量的同時保護消費環境的安全。同時,商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在生產與銷售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生產、銷售食品,保證市場經濟工作的有序進行,避免因為所售食品不合法律規定最終向消費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