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生鮮食品調料包過期……你是否遇到過這樣的囧事?13日,“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該院消費維權案件典型案例。
進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消費者獲十倍賠償
市民姚先生花9777.60元在Z公司處購買了21瓶水果酵素,商品外包裝顯示配料中含有“大豆異黃酮”。后來姚先生發現,國家衛計委曾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的文件載明“大豆異黃酮具有類雌激素樣作用,不宜作為普通食品使用。如需開發薰衣草和大豆異黃酮作為普通食品原料,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等。姚先生認為該產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遂向法院起訴請求Z公司退貨并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商品作為普通食品,國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已經明確不宜將大豆異黃酮作為普通食品原料。本案中,Z公司既未舉示涉案進口食品合格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證,也未舉證證明涉案產品僅為張貼標簽錯誤,產品實際不含有“大豆異黃酮”,故涉案產品標簽標注配料含有“大豆異黃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應予退貨并十倍賠償。
法官提示:經營者引入至國內市場銷售的進口食品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審查,并具備相關手續;進口食品在符合生產地食品安全標準的同時,其產品質量、標識標簽也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要求;進口食品的銷售者應當盡到查驗義務,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
生鮮食品調料包過期 商場敗訴賠錢
2016年9月23日,市民張先生花2254.11元在百貨店購買了8份三文魚。庭審中,他舉示三文魚實物6份,其中5份用保鮮膜覆蓋進行包裝,另一份為大袋內含有若干三文魚,產品內含有過期近八個月的“青芥辣”調料包。
現場,張先生舉示購買三文魚經過的視頻,其中顯示食品用保鮮膜覆蓋進行包裝,第4分43秒顯示金額為41.71元的三文魚粘貼價格標簽,內含有生產日期為2015年1月26日的“青芥辣”調料包;第7分17秒顯示存在生產日期為2015年1月26日的“青芥辣”調料包,但無對應的價格標簽。
張先生認為該百貨店銷售三文魚包裝內的調料包已過保質期,違反了食品安全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判令百貨店退還貨款并進行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購買的金額為41.71元的三文魚包裝中含有超過保質期的調料包,該調料包在其購買時已被百貨店包裝在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該商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商品,對張先生要求該份產品退貨并十倍賠償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購買其他三文魚時,其中含有的超過保質期的調料包已被包裝在內,對該部分食品退貨并十倍賠償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銷售者對多個食品重新進行整體包裝后銷售的,應分別審查包裝內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盡到全面充分的審查義務;消費者在購買該類商品發現本案類似情況時,可通過視頻錄制購買過程,并保留購物小票,保存原包裝,以作為維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