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隨著新技術、新產業、新交易模式不斷發展,懲罰性賠償糾紛及新型消費糾紛成為法院新一輪案件熱點。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均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就出現了一些“假”消費者想借此法律條文謀取利益,當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3月13日上午,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結了這樣一起“職業打假”案件。
2017年2月12日,李強濤在鄭州大商超市購買了一盒“妙芙蛋糕”,單價6.6元。商品標明生產日期為2016年8月3日,保質期為6個月?;丶液罄顝姖暦Q大商賣的是過期食品,要主張返還原購物款另支付賠償金1000元。
“李強濤和他哥哥李強波,他朋友賈世強都曾到食藥局舉報過我們,我懷疑他們是職業打假團伙,那次同樣說我們的食品過期索要7000余元,但經過食藥局工作人員證據比對,證明他提供的視頻中的貨架和價簽均不是我大商超市的,這次可能是索要不成的一次報復……”法庭上大商超市負責人氣憤地說道。
“我有他們超市的購物小票和未開封的完整蛋糕,他說的是以前的事兒跟本案無關,我是正常消費者,他得按懲罰性賠償給我錢……”李強濤辯駁道。
“我們的食品有出貨單和入貨單為證,凡是快過期的食品在提前一個月內全部下架返廠,所以他提供的蛋糕并不一定是我們家的,我們不承認。”大商負責人回復。
經法庭依法查明,李強濤系無業人員,無穩定收入,確實存在以前有向大商索要7000余元賠償金的情況,類似案件李強濤哥哥李強波、朋友賈世強在本院其他庭室也有訴訟。
據此經審理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根據該條款規定,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因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所承擔的“十倍賠償”的侵權責任,是以“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為適用前提。本案中,原告李強濤購買商品后未經拆封,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原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受到了損害,且本案原告李強濤與其兄李強波及他人多次購買商品進行“維權”,結合原告李強濤的職業、收入及多次購買過期食品投訴索賠的情況,法院有理由認定原告李強濤購買本案訴爭商品系以牟利為目的,不屬于普通消費者。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判決,駁回原告李強濤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對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日趨被注意,消費者作為社會個體的弱勢者往往大于銷售者的注意力,但是在社會生活中,除了消費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同樣也需要值得保護。對于普通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與了強有力的支持,但是對于職業打假人士,法律規定不再支持。
根據法律新規,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而職業打假人是以牟利為目的,并且多數職業打假人并未實際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相關懲罰性賠償條款的保護。
本案中,李強濤作為原告提供購買小票不足以證明其所持有的面包為被告大商超市銷售的。另在法院審理當中查明了原告李強濤是無業人員和哥哥、朋友都曾在同時段在同一個超市購買同一商品,并且都在惠濟法院起訴索賠過。法院有理由相信李強濤是一個職業打假人,其購買商品并不是為了使用。本案主審法官就此案提醒銷售者,產品生產時間也是質量保障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于快過期的產品有及時有效地下架或返廠,避免普通消費者購買過期產品而受損,避免職業打假人借此惡意訴訟引起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ǜ剑罕景杆萌嗣鶠榛?/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