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注銷;飯店停業;說好的歌曲沒點出來;電視、電話購買保健品、藥品療效不好……3月11日,沈陽市消協發布2017年度消費投訴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保健品夸大功效經營者全額退款
2017年9月,消費者楊某(83歲)聲稱其在沈陽市鐵西區購買了某款保健品,當時經營者稱該產品可以治療各種疾病,禁不住勸說的楊某購買了大量的該產品。接下來的時間楊某定時定量服用,病情非但沒見好轉反而各項指標均有加重的跡象。感到自己上當受騙的楊某找到經營者,對方一改原來的熱情服務,聲稱產品屬于特殊商品,售出概不退換,對于楊某的退貨要求不予解決,讓楊某自己想辦法,愛上哪告上哪告。
【消協調解】 鐵西消協工作人員聯系經營者,經營者很不配合,聲稱其產品已售出無法判斷是否調包,因此不予退換,其經理還明確表示可以通過法院來解決問題。消協工作人員稱楊某年事已高,其這樣購買大額費用的保健品并沒有征得其親屬子女的同意,且他們銷售的相關產品存在相應的批號等問題,如果真的追究起來對經營者非常不利。最終在事實和法律面前,經營者同意全額為楊某退款。
【調解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案例 飯店停業未告知經營者道歉答應退款
2017年3月22日,消費者祝某向沈河區消費者協會投訴,反映其在某飯店辦理了一張1000元的儲值消費卡,投訴當日去該飯店吃飯時發現飯店已關門停業,卡里還有大約六七百元現金沒有用完,懷疑自己被騙。
【消協調解】 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通過該店的登記注冊信息找到飯店經營者。飯店經營者當場給消費者賠禮道歉,并解釋由于店面租期到期,經營地址已換到別的地方,疏忽對客戶進行告知,答應把剩余款項全額退還給消費者,也可以在其連鎖的其他飯店繼續消費,并享受優惠待遇。投訴者同意使用消費卡繼續消費,也不追究賠償。
【調解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案例 抗病菌農藥殺掉葡萄葉
經營者賠償3萬元
2017年5月,蘇家屯區林盛鎮村民陳某急匆匆地來到區消協投訴,稱他上月在鎮個體經營戶關某的農資店購買了10袋抗病菌農藥,并于當日全部噴灑到2個大棚和2畝地的葡萄秧上,幾日后他發現噴過農藥的2個大棚和2畝地里的葡萄葉嚴重枯萎并掉落。
【消協調解】 消協工作人員查看了陳某攜帶的葡萄秧照片及購貨憑證后,隨即聯系農藥銷售商關某了解情況。通過進一步調查確認,陳某購買農藥情況屬實,當時經營者關某未對陳某提出的用藥咨詢作出詳細了解和說明就將藥售出,并承認是其售出的農藥給陳某所種的葡萄秧造成嚴重損失。關某主動向農戶陳某道歉,最后雙方達成一致,關某為陳某賠償損失3萬元人民幣。
【調解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八條: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農藥經營單位銷售農藥,必須保證質量,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應當核對無誤。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