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家界桑植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佘某某等3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經縣法院開庭審理。依法判處: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同時宣布禁止令,禁止三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據悉,被告人佘某某經營早餐店多年。自2014年10月份以來,佘某某多次在當地澧源鎮大市場一樓張某某、陳某某夫婦經營的香料行購買用罌粟籽加工磨成的“香粉”作為食品添加劑,將“香粉”加入面湯,提升面湯的口感和香味,以吸引更多的顧客前來食用。
檢察官提醒廣大消費者:
罌粟含有嗎啡等成分,易使人體產生依賴性而造成隱癖,對人體肝臟、心臟有一定的毒害作用。如果長期食用含有罌粟的食物,會出現發冷、出虛汗、乏力、面黃肌瘦、犯困等癥狀,嚴重時對神經系統、消化系統造成損害等。消費者如覺得吃的火鍋、鹵水和湯料可疑,注意保留證據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監控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對實施本解釋規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于刑事處罰。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對于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但是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第二十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上的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