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記者從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福建省福州市永泰縣樟城鎮清波海鮮店、福州聚春園飯店有限公司等6家水產品經銷企業、餐飲企業因銷售不合格水產品收到行政罰單,罰款總額達23萬元。另有1家企業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近日,福州市永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地樟城鎮清波海鮮店銷售的淡水黃顙魚進行抽驗,檢測結果顯示孔雀石綠項目不符合農業部的標準要求。經查,清波海鮮店銷售食用農產品,進貨采購食品農產品沒有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未保存相關憑證,未履行對其進貨采購食用農產品承擔查驗的責任和義務,其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構成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近日,永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處罰決定,責令清波海鮮店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0.4元,罰款10萬元。
福州市馬尾區漁父客家餐飲店銷售的草魚,孔雀石綠項目不符合農業部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的標準要求。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處罰決定,沒收漁父客家餐飲店違法所得564元,罰款0.5萬元。
另外,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連續派出4張行政處罰單:鼓樓區銀金水產攤銷售不合格大象蚌、海蚌,沒收該水產攤違法所得175元,罰款5萬元;某水產攤位銷售不合格海蚌,沒收其違法所得66元,罰款5萬元;旺達小吃店采購的青斑魚不合格,給予該店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19.8元;罰款2萬元;聚春園飯店有限公司銷售采購的水產品不合格,給予該公司警告,責令改正,罰款0.5萬元。
經檢測,福清市音西鮮品匯便利店銷售的鯽魚,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和環丙沙星之合計)項目超過限量標準,其行為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標準要求。當事人銷售的鱸魚經檢,隱色孔雀石綠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標準要求,其限量要求為不得檢出。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當事人提供的進貨來源無法確認,具有主觀故意。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