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莆田仙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一食雜店老板朱某送達處罰書,對其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商品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7元和被查扣的6包預包裝食品米粉和小麥粉,并處以罰款8000元。
1月2日,仙游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楓亭鎮海安村的一食雜店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該店中間貨架上有4包預包裝食品某牌米粉和2包某牌小麥粉,外包裝未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朱某經營這些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當日被立案調查。
經查,朱某于2017年11月15日從一上門推銷人員處購進5包預包裝食品米粉,這些米粉外包裝未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每包進價17元,售價18元。至被查時,朱某已售出1包,剩下4包被執法人員當場查扣,總共貨值90元,銷售盈利1元,且無法提供進貨發票。朱某另于去年11月7日從涵江一面粉店購進20包小麥粉,這些小麥粉外包裝未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每包進價88元,售價90元。至被查時,朱某已售出18包,剩下2包未售出被查扣,總貨值1800元,銷售盈利36元。
該局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朱某作出該行政處罰,對于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責令朱某立即改正,給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