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關乎千家萬戶的大事。臨近春節,家家戶戶都免不了采購各類年貨,但是如何保證能買到放心的雞魚肉蛋呢?《中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這條法規從源頭控管的角度,確定了農產品等在流通環節的監管舉措。然而有一家經營戶在銷售水產時沒有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記錄制度等,并且拒不整改,被秦淮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處罰。
銷售水產竟然沒有進貨憑證
經營戶王某主要銷售對蝦、黃鱔、青魚、鱖魚、鱸魚等水產品。2017年11月底,秦淮區市場監管局的執法人員在對一家農貿市場水產經營戶進行專項檢查時,發現王某無法提供相關進貨憑證,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更沒有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王某限期整改,在進貨時按規定索取、保留好相關的憑據。
拒不整改被罰一萬元
整改期滿之后,執法人員再次上門檢查督促,王某并未對自己的不法經營行為進行整改,仍然是一問三不知,拿不出進貨憑據,更沒有質量檢測報告,銷售的水產品存在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問題,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經批準,執法人員對王某這一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對當事人在拒不改正情況下,違法銷售對蝦、河蝦、白魚、黃鱔、青魚等水產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處罰。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中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進貨憑證為什么這么重要呢?因為在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下,進貨臺賬是一種有效的溯源手段,一旦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以快速有效地追蹤到銷售的源頭,及時尋找是在哪個環節出現的問題。雖然進貨臺賬只是商家在進貨時的憑據,類似消費者在超市等購物時的憑據,但是可以說食品經營戶只要做好食品進貨檢驗、進銷貨臺賬,完善了入市查驗、退市記錄,一旦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就可以向產品的生產、銷售源頭進行追溯。
只要追溯到了問題產生的源頭,食品經營戶就能免予承擔責任。這對經營戶來說,也是一種免責保護,即以守法經營來減輕自己的經營風險。相反,如果因為經營戶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保存進銷貨記錄,造成無法追溯問題源頭時,食品經營戶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問題嚴重,還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