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實施的《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對全省水資源給予立法保護。明確提出,在飲用水資源保護區的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九項行為,如有違法者將最高面臨50萬元罰款。
記者了解到,貴州省出臺的該條例對水污染防治規劃、飲用水源與地下水保護、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域污染防治、風險監控預警與應急處置等都分別進行了規定。其中對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漬和有毒物品的碼頭,或設置油庫,或建設產生污染的建筑物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并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針對以往水污染防治設施建好后不運行等情況,根據該條例,貴州省今后將推行水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通過設置第三方運營制度,從根本上改變過去設備安裝后無人管理、基本上處于停運或半停運等。
為促使各級各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責任,該條例明確將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制和水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規定政府應當根據水環境保護目標制定考核指標,將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政府及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并定期公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