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擬在監督抽檢重點中增加“傳統節假日期間的應節性食品或者應季消費量大的食品”,而生鮮乳的收購和流通等環節也將一并納入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范圍。
食安督導員現場快檢結果不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深圳90%以上的食品來自外地,為從源頭確保舌尖上的安全,此次條例草案進一步完善與主要食品輸出地相關管理部門建立聯動工作機制:一是互通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加強執法協調;二是完善食品輸出地生產記錄、標識管理、質量標準、信用檔案和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制度;三是推動風險交流、良好操作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檢驗檢測、產品認證等制度的有效實施。
對于此前條例草案新設的食品安全督導員(以下簡稱“督導員”)崗位,此次審議進一步對其職責和證件管理等細化,擬明確督導員可以從事“巡查登記,現場快速檢測,收集并報告食品安全相關信息,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以及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輔助工作”等非執法類工作,并規定督導員取得的現場快速檢測結果不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同時,明確了由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導員的培訓考核和證件管理,督導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食品雖安全但虛假宣傳或處貨值金額3倍罰款
在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罰上,條例草案此次也作出了一些調整。比如,此前擬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其公開聲明的標準要求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記入信用檔案;拒不改正的,列入食品安全特殊監管名單。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但有代表認為,此條處罰過于嚴厲,不利于企業制定和實施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
“經研究,我們認為企業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其公開聲明的標準,違背了誠信原則,是一種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應當受到制裁。但如果符合國家標準,也不宜處罰太重,因此修改為‘拒不改正或期限內仍不符合其公開聲明的標準,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3倍罰款’。”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曉東解釋。
條例草案還增加了對檢驗不合格食品的處理規定,即“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拒不召回或者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該部門依法予以沒收或者銷毀”。 同時,特別規定“食品檢驗以及監督性抽樣檢驗不合格情況應在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即時公布,并通過本地主要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