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施英翠、王樹會做出有罪判決,同時禁止二人在緩刑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2016年3月15日,隆陽區先后數人因出現頭暈、惡心、嘔吐現象送往醫院,診斷后發現均為急性亞硝酸中毒。隆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疾控中心等有關部門立即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結果發現,中毒人員當日均食用了在隆陽區漢莊鎮東城大鍋牛肉食館出售的牛肉,相關執法人員在食館內查獲尚未銷售的疑似13.5千克有毒牛肉,執法人員發現該批牛肉顏色極為鮮艷,與一般牛肉顏色差異明顯,執法人員隨即將牛肉送往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檢測,發現牛肉中有亞硝酸鈉成分,該食館老板施英翠、工人王樹會均對在牛肉添加亞硝酸鈉之事供認不諱,4月20日,二人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偵查機關查明,王樹會在該食館內煮牛肉時,征得老板施英翠同意后,將約0.1千克非食品原料亞硝酸鈉加入約15千克牛肉中,之后將煮熟的牛肉對外銷售,共造成7人食用牛肉后出現急性亞硝酸鈉中毒。
2017年12月15日,隆陽區人民法院宣判,被判處施英翠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王樹會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禁止二人在緩刑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隆陽區檢察院檢察長夏潤光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但是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因此,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宣告禁止令,不僅體現法律懲戒性,也有效有防止危害食品安全現象發生,起到了較好警示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