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受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對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龍崗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藍某得知深圳海關緝私局扣押了一批走私冷凍肉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便與深圳市朗坤龍吉順環保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熊某賓商議倒賣上述凍品。同月28日,朗龍公司與深圳海關緝私局簽訂《凍品無害化處理協議》,約定由朗龍公司無害化銷毀這批凍品約600噸。次日起,藍某、吳某淼數次安排車輛從華南冷庫將上述凍品分批運走,并將其中114噸私自轉運到藍某事先聯系好的深延冷庫儲存,熊某賓還指使公司員工通過公司系統出具虛假凍品銷毀過磅單,掩蓋該批凍品未被實際銷毀的事實。2016年2月,藍某指使藍某奕(在逃,另案處理)將上述凍品全部倒賣。馮某英、歐某浩、廖某倫、王某芳、陳某平在明知涉案凍品無正規合法手續的情況下,仍大量購入并銷售獲利。
龍崗區法院審理后,判處熊某賓、藍某有期徒刑4年,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判處馮某英、歐某浩、廖某倫有期徒刑3年,判處王某芳、陳某平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熊某賓、藍某、吳某淼、馮某英、歐某浩、廖某倫6人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深圳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