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正常渠道購買的鹽加工熟食,非法銷售工業鹽和深井鹽,近日,臨沂平邑縣人民法院對兩名被告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分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管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龐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6年11月以非正常渠道購買散裝精制鹽50kg和大粒原鹽50kg,在蒙山旅游區柏林鎮經營的超市用于加工熟食。截至2016年11月21日尚有該精制鹽47kg、大粒原鹽50kg,在其超市加工場所存放,經山東省鹽及鹽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檢測,該鹽產品不合格。
被告人龐某某在平邑縣銅石鎮經營超市,銷售日用百貨。2015年12月27日,因非法經營食鹽(工業鹽)被平邑縣鹽務局處以罰款2500元、沒收鹽產品22kg的行政處罰。2016年10月,被告人龐某某從陌生人手中購進大粒原鹽200kg、袋裝“天然深井鹽”180kg、精制工業鹽100kg(外包裝印有“精制工業鹽”、“禁止食用”字樣),出售給附近村民用于腌制食品或食用。2016年11月25日,平邑縣鹽務局在龐某某的超市查獲大粒原鹽70kg、袋裝“天然深井鹽”178kg、精制工業鹽17kg。經山東省海洋化工科學研究院檢驗檢測中心檢測,袋裝“天然深井鹽”,碘不符合加碘精制鹽二級技術指標要求,為不合格產品;大粒原鹽,碘不符合加碘日曬鹽二級技術指標要求,為不合格產品。
《食鹽專營辦法》規定,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嚴禁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液體鹽(含天然鹵水);工業用鹽、農業用鹽;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的鹽產品;不符合國家食鹽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鹽產品;其他非食用鹽產品。兩名涉鹽犯罪分子的一審宣判,有力震懾了涉鹽違法犯罪行為,凈化了該縣鹽業市場秩序,保障了人民的用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