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閬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一游客投訴舉報,在閬中市雙柵子街何某的特產店花45元購買了一件某品牌保健醋,其外包裝標注生產日期為2017年8月7日,該游客回家后打開外包裝準備食用時發現該保健醋瓶身標示生產日期見瓶蓋,而瓶蓋上卻是空白。
該游客在購買產品時完好地保存了支付憑證和購買該產品的相關照片。接訴后執法人員前往檢查,檢查中執法人員在何某的特產店還發現了瓶身未標注生產日期的另一品牌保健醋,經初步調查發現這些產品并非廠家未標注生產日期,而是何某購進后長時間未銷售出去,人為擦掉了瓶蓋上的生產日期并在外包裝盒上自行標注了虛假的生產日期。
執法人員當即對其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產品進行了扣押,并要求何某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向消費者進行賠償。目前,何某已向消費者付賠償金1000元,等待何某的還有閬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
閬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示廣大消費者朋友在購買商品時請妥善保存相關支付憑證等資料,以利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