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日照一公司下達156余萬元的罰單,并沒收貨值15.6萬元的違法經營預包裝食品。原因就是該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而擅自經營食品。
現在,大多數人以為經營食品與經營其他商品一樣,辦理了營業執照就可以經營了,殊不知在我國經營食品實行許可證制,凡是經營食品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否則就屬于違法。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