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朝陽區環境保護局網站消息,近日,北京市朝陽區環保局開出朝環保罰字〔2017〕69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華又春成都小吃店因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被罰款1000元。
朝環保罰字〔2017〕69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2017年8月8日,北京華又春成都小吃店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餐飲項目擅自投入正式生產使用。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照片等證據為憑。
此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已責令該單位停止使用產生污染的設備,因該單位積極配合整改,有減輕處罰的情形,朝陽區環保局對其處以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