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和當地肉類銷售企業一起去查處銷售另一品牌肉的商販,涉嫌違法,廣東省雷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被訴至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日前此案開庭審理。雷州市食藥監局答辯稱,其作出的行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有權作出扣押決定。
葉先生是某品牌肉制品的經銷商。2017年5月5日,雷州市食藥監局查扣了他經銷的190.5斤肉類。
葉先生不服處罰,將雷州市食藥監局起訴到法院。他訴稱,雷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多次和在當地進行肉類銷售的雷州市食品總公司人員一起到市場查處,而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雷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讓非執法證人員參與執法,違反法律規定,同時,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出示執法證件,但食藥監局工作人員未出示執法證。
葉先生還認為食藥監局的處罰沒有法律依據。他表示,雷州市食藥監局作出的查扣決定書,是根據雷州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出具的證明來執法處罰的,但這份證明不是法律法規,行政處罰應無效。
為此,他請求法院判令雷州市食藥監局停止違法的行政行為,撤銷查扣決定書并解除扣押,對被扣押的肉按照市場價作出2737元的賠償。
法庭上,雷州市食藥監局答辯稱,葉先生經營的肉攤,未能按照要求配備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現場的溫度和濕度不符合在售肉的儲存條件,葉先生也未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肉的來源無法證明,因此扣押了肉。
該局還表示,其作出的行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藥品程序處罰規定,該局有權作出扣押決定。
庭審結束后,案件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