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鳳縣某餐飲店為提味增香,增加顧客回頭率,在其自制的油潑辣椒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罌粟殼。寶雞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過食品監督抽檢及時發現該違法犯罪行為,積極與當地司法機關協同配合,有力查處了這起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犯罪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寶雞鳳縣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在市場快速檢測過程中發現,侯某經營的餐飲店用于調制面皮的自制油潑辣椒中,罌粟殼快速檢測項目結果呈弱陽性,檢測結果為不合格。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立即將該批油潑辣椒送法定檢驗機構進一步檢驗,并與公安機關展開聯合調查,最終確認該批油潑辣椒中違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質罌粟殼。因該案涉嫌犯罪,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查處結果
該案經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認為侯某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鳳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6年12月,當地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侯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三、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在食品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典型案例。罌粟殼中含有嗎啡、可待因等生物堿類物質,屬于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罌粟殼只能用于中藥飲片和中成藥的生產以及醫療配方使用,禁止非法經營、運輸和使用。公安部1993年發布的《關于堅決制止、查處在食品中摻用罌粟殼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中明確指出,罌粟殼含有嗎啡等物質,易使人體產生癮癖,對人體肝臟、心臟有毒害作用。為此,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食品整治辦〔2008〕3號)中明確將罌粟殼列為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
當事人自制油潑辣椒中違法添加罌粟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有關禁止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侯某的犯罪行為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