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將13種不良行為,列入農產品“嚴重失信生產經營主體”,向社會公布,取消評優和補貼。記者9月5日獲悉,沈陽市出臺的相關管理辦法明確提出,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如果發現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有13種情形之一,將列入嚴重失信生產經營主體管理。
這13種情形包括,在主管部門質量例行監測或監督抽查中,生產經營主體拒絕接受檢查的;檢查發現不合格產品或違法違規行為,生產經營主體拒絕整改的;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情節嚴重的;畜禽定點屠宰廠、點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等。
列入嚴重失信的生產經營主體,除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外,還要實施的監管措施有: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對其檢查,確保按時限達到整改要求; 對被列入嚴重失信的生產經營主體,在實行動態管理期限期間,取消各種評先選優資格;在實行動態管理期限期間,限制申請財政性項目資金,取消享受財政補貼資金;在實行動態管理期間,不得將其列為政府采購供應商或重大活動服務接待對象。
同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沈陽市還將限制其獲得或撤銷其相關的行政許可; 限制嚴重失信生產經營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獲得或撤銷其相關的從業資格; 在動態管理期間整改不力的,或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再次被列入嚴重失信生產經營主體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