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防重特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呼和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不斷加大食品藥品違法案件查處力度。現將八月全市辦結的食品藥品違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內蒙古青橙紫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17年3月27日,執法人員對內蒙古維多利超市連鎖有限公司金橋店銷售的“含乳固體飲料羊奶茶(咸味)”(標示生產者名稱內蒙古青橙紫食品有限公司、規格型號400克(內裝20小包)/袋、生產日期2016年11月13日、保質期12個月)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批次產品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該批次“含乳固體飲料羊奶茶(咸味)” 生產25袋,售出20袋,留樣5袋。生產成本價10.00元/袋,銷售價15.00元/袋,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違法食品及違法所得100.00元,并處50000.00元罰款,共計50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呼和浩特市高原利人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17年6月5日,執法人員對呼和浩特市高原利人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熟車間正處于生產狀態,生制車間與熟制車間人流物流相通,人流隨意走動,食品物流通道未使用。執法人員2016年5月8日曾對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進行警告,并責令該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前整改,該公司逾期未改。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10000.00元罰款。
三、回民區馬廣玲食品店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17年5月5日,執法人員對新城區蘭凱青面食經銷部銷售的“紅棗粽子”(購進日期2017年5月5日)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批次產品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該批次“紅棗粽子”是回民區馬廣玲食品店供貨給新城區蘭凱青面食經銷部的。經對回民區馬廣玲食品店調查,該批次“紅棗粽子”生產200個,售出120個,送給朋友80個,沒有剩余,銷售上述“紅棗粽子”違法所得人民幣46.00元。
該食品店的行為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46.00元,并處10000.00元罰款。
四、玉泉區烤事燒烤干鍋店經營無標簽預包裝食品案
2017年4月14日,執法人員對玉泉區烤事燒烤干鍋店進行監督檢查時,在廚房冰柜內發現無標簽的預包裝蟹鉗10盒。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食品進行了查封扣押。
該干鍋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沒收無標簽的預包裝蟹鉗10盒,并處5000.00元罰款。
五、呼和浩特市林利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執法人員對呼和浩特市林利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貨架上銷售的紅酒“BARREAU”1瓶、“SOTANILLO”1瓶和洋酒“LUXARDO”1盒(4瓶/盒),上述食品均無任何中文標識。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沒收上述無中文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并處5000.00元罰款。
六、呼和浩特市如意工業園區知心聯盟生活超市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17年5月31日,執法人員對呼和浩特市如意工業園區知心聯盟生活超市進行檢查時,在該店營業場所的貨架上發現標示為“TINY COUNT VINRORGE”(規格:12%VOL 75cl)的預包裝食品10瓶,標示為“DREAM VALLEY COLLECTION”(規格:750ml)的預包裝食品6瓶。上述產品瓶身未見中文標簽。經調查,上述食品為紅酒,于2016年11月14號購進,兩種產品均未銷售。
該超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沒收無中文標簽進口酒16瓶,并處5000.00元罰款。
七、內蒙古化春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納春店從非法渠道購進“甲鈷胺片”等藥品案
2017年6月16日,執法人員對內蒙古化春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納春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甲鈷胺片”等18個批次藥品共計24盒。該藥店無法提供上述藥品的合法購進票據、驗收記錄和供貨企業資質。經調查,上述藥品從非法渠道購進,貨值金額400.00元。
該藥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沒收上述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貨值金額四倍罰款,共計16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內蒙古恒元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久合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2017年4月25日,執法人員對內蒙古恒元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久合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未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立即整改。2017年5月12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未按要求進行整改。
該店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給予內蒙古恒元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久合店警告,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1000.00元罰款。
九、賽罕區大學西路尚莎美容美發店使用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案
執法人員對賽罕區大學西路尚莎美容美發店進行監督檢查時,在該店柜臺內發現品名為 “優妮沐浴露;規格:160ml;生產商:廣州市多瀾精細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15.3.6;生產批號:20150306;有效期:2017.3.6”等三個品種的化妝品均已超過有效期限。經調查,上述化妝品違法所得350.00元。
該美容美發店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沒收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沒收違法所得350.00元,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共計140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土默特左旗任俊婷洗化總店銷售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案
2017年5月17日,執法人員對土默特左旗任俊婷洗化總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店內化妝品陳列架上擺放有標示“惠州市旭東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橄欖油手工皂10塊,限期使用日期為2017年4月15日,上述手工皂已經超過使用期限。經調查,該店共購進手工皂200塊,售價20元/塊,在超過保質期后共銷售了35塊,違法所得750.00元。
該店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停止土默特左旗任俊婷洗化總店經營30天,沒收超過使用期限的手工皂10塊,沒收違法所得750元,并處罰款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