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近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率先出臺《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規范》共二十六條,內容主要包括散裝食品的定義,散裝食品經營場地、設備設施、標簽、稱重標簽、貯存標識進貨查驗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合格散裝食品退市、處置要求等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散裝食品概念。嚴謹定義散裝食品特性。《規范》第三條將散裝食品定義為,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計量銷售的食品(含現場制作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定義強調了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的關鍵區別之一在于是否“定量”。以往有些規范性文件將散裝食品定義為需稱重銷售的食品。“稱重”雖是定量的最基本方式,但現實中,散裝食品還有其他計量方式,改為“計量”更為科學嚴謹。合理拓展散裝食品概念外延。《規范》將廣泛存在于商場超市、農貿市場、臨街小鋪等現場加工制作糕點、涼菜、飲品等食品,以及部分餐飲單位在店內設置銷售點將自己加工制作的一些食品銷售給消費者的現制現售行為正式納入散裝食品進行規范管理,有效消除了監管盲區。
二是細化散裝食品經營要求。針對散裝食品在進購、貯存和上架銷售等方面容易存在不同生產日期混淆銷售、標簽標識不明、易于二次污染等問題,《規范》細化《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散裝食品經營的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設備實施、標簽標識等方面經營對經營者提出了具體的經營規范要求,如:明確散裝食品經營場所、設備設施要求;要求散裝食品和其他食品分區銷售;要求將不同生產日期的散裝食品分區銷售,對將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混裝銷售,必須在公示牌上標注最早的生產日期及其保質期限;要求必須設置計量標簽;明確直接入口散裝食品、散裝熟食、散裝酒經營規范等。
三是鼓勵經營者將所經營的散裝食品自檢或送檢。為落實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保障公眾健康,針對散裝食品,特別是散裝熟食易變質的特點,提出檢測的鼓勵性要求,督促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提高產品質量自控水平。
《規范》的出臺是省局貫徹落實“四個最嚴”的重要部署,也是現階段解決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為食品經營者自律管理和監管執法提供了明確依據,將有效減少散裝食品經營衛生設施缺乏、食品標簽不規范、二次污染等食品安全隱患,保證散裝食品質量安全,推動經營者經營行為、管理水平再上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