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靈川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件因超市售賣過期食品、顧客要求退貨并索取十倍賠償的民事案件。
今年2月9日,黎某在靈川縣某超市購買臘肉、臘腸等食品,支付貨款826.20元。之后,黎某發現上述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遂向食品安全主管部門舉報。隨后,靈川縣某超市被處以罰款后,拒絕賠償黎某損失。黎某遂于8月8日向靈川法院起訴,要求靈川縣某超市退還貨款826.20元,并主張十倍賠償。
靈川法院速裁庭法官查閱案件后,了解到靈川縣某超市主要是對已被行政處罰還要再賠償黎某心存不滿和委屈,即向靈川縣某超市釋明《食品安全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告知其對于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黎某作為消費者有權行使法定權利主張十倍賠償金;靈川縣某超市作為超市經營者,即便繳納了罰款、承擔了行政責任,也不能替代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經多次做工作,8月16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靈川縣某超市當場給付黎某賠償款5500元。
據了解,靈川法院速裁庭自成立以來,全庭干警堅持“快調、快審、快結”的工作要旨,以簡便、高效的方式,成功審結一大批簡易、小額民事案件,承擔起全院受理案件總數的45%以上的審判任務,且結案率、調撤率、服判息訴率、自動履行率均位居全院之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