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狗買了一袋狗糧,沒想到竟然過期了,消費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向商家索要10倍賠償,但消協表示,《食品安全法》只對人類食品有效,不針對寵物食品。
幾天前,錢先生在新北區羅溪鎮湯莊一家超市買了一袋過期狗糧,要求超市退一賠十,遭到拒絕后,向新北區消協羅溪分會投訴。
消協工作人員當天就到該超市了解情況,未發現有過期狗糧在售。此外,狗糧也不屬于“食品”范疇。《食品工業基本術語》對食品的定義為:可供人類食用或飲用的物質,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煙草或只作藥品用的物質。而狗糧是指專門為犬提供的營養食品,介于人類食品與傳統畜禽飼料之間的高檔動物食品。因此,錢先生購買的狗糧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食品”,不屬于《食品安全法》的調整范圍。經過協商,商家最終同意退還消費者110元,賠償330元。
消協表示:《食品安全法》是為了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適用于寵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