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1日,齊某為節省原料、降低成本,明知其偶然獲得的300斤鹽來路不清、成分不明,仍用于腌制黃瓜咸菜,以求銷售牟利。執法部門隨后查處了該醬菜窩點,并提取了部分用來腌制黃瓜咸菜的鹽。經國家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青島海潤農大檢測有限公司檢驗,齊某腌制黃瓜所用鹽符合日曬工業鹽二級品標準,其中汞總含量為25mg/kg。
案發后,齊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使用工業用鹽腌制黃瓜咸菜的犯罪事實,其使用工業用鹽腌制的7000余斤黃瓜咸菜已被執法機關依法查封。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濟陽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毒黃瓜咸菜”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齊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該罪為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就構成該罪。如果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本案中,齊某在生產食品的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明顯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齊某案發后主動投案,且涉案腌制品案發時尚未銷售、未流入市場,綜合考慮,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