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曾雅青 通訊員 梁軍 桂千林
出借一枚印章,會有怎樣的后果?
9月12日,湖北日報全媒記者從棗陽法院獲悉,在該院審理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一企業因不懂法律知識,隨意將公章出借他人,沒想到竟因此“被迫欠賬”。
2023年6月,襄陽某珍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珍品公司)銷售經理鐘某與棗陽人夏某相識,夏某先后購買了4箱珍品公司經銷的白酒,共欠貨款9600元未付。
2023年底,夏某聯系鐘某稱,要購買一批白酒,并以湖北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環保公司)名義與珍品公司簽訂《購貨合同》。雙方約定:環保公司購買兩種白酒共計13件,合計46400元。由珍品公司送貨上門,環保公司收到貨物后于2024年1月15日前付清全部貨款。
談好購貨事項,雙方均在合同落款處簽名、蓋章。
珍品公司根據合同履行了供酒義務,夏某和環保公司卻一直未結貨款。無奈,珍品公司將夏某、環保公司訴至棗陽法院,要求付清酒款。
“合同上的公章是我們的,但公司沒有買過這些白酒!”法庭上,環保公司辯稱,夏某是其房東,沒有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當時,夏某打電話說借用公章,但不知道具體用途。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印章是企業對外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環保公司將公章借予他人使用,應當預見其出借公章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對其出借公章的行為承擔責任。
夏某以環保公司的名義與珍品公司簽訂《購貨合同》,加蓋環保公司的印章,珍品公司有理由相信夏某有代理權,故夏某的行為依法構成表見代理,該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對外應由環保公司承擔。
環保公司支付貨款后,其與公章借用人夏某之間如有爭議,可另行解決。
據此,棗陽法院判決被告夏某償付原告珍品公司白酒貨款9600元;被告環保公司償付原告珍品公司白酒貨款46400元。
一審宣判后,環保公司連連喊冤,仍然認為《購貨合同》只是房東夏某與珍品公司之間的合同,與本公司無關,并上訴至襄陽中院。襄陽中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也不隨便借公章給別人了!”收到二審判決書,環保公司負責人后悔不已。
【法官說法】
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未經授權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基于此項信賴與該代理人進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行為。
本案中,夏某雖非環保公司職工,環保公司也沒有授權夏某與珍品公司簽訂購貨合同,但夏某持有環保公司公章與珍品公司簽訂合同,足以使珍品公司相信夏某具有代理權,從而與其進行白酒供貨交易。
因此,夏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環保公司對夏某簽訂的購貨合同應當承擔責任。環保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夏某進行追償。
公章是代表公司行為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效力。外借公司印章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一定要規范使用公章,嚴防濫用,更不要隨意借出,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