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黨深入開展黨紀學習教育,廣大黨員、干部認真學習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努力做到學紀、知紀、明紀、守紀,以嚴明紀律不斷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以上率下精心謀劃,推動黨紀學習教育平穩有序開展
突出重點求真務實,高質量完成各項任務推動黨紀入腦入心
多措并舉取得實效,為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關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解讀之三:
公開發表、傳播、幫助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言論行為
《條例》第五十一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問題表現】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等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言論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黨員干部通過網絡、書籍,或者利用講座、論壇等方式,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歪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宣傳民族虛無主義,破壞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等文章、演說、宣言、聲明。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黨員干部在黨中央制定大政方針征求意見時不發表意見建議,在黨中央大政方針制定后妄加評論,搞“當面不說、背后亂說”“會上不說、會后亂說”,擾亂人們的思想,妨礙黨中央大政方針的貫徹執行。丑化黨和國家形象,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行為主要表現為,通過編造、捏造、傳播虛假消息等方式,將黨和國家的形象描繪得丑陋不堪,貶損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人物的人格、形象、名譽等,或者通過捏造事實、斷章取義等方式,歪解、曲解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主要表現是,為上述行為提供場所、資金、技術支持等。
【執紀者說】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員不準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不準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的言論,不準泄露黨和國家秘密,不準參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不準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條例》落實《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嚴格規范黨員言論,以嚴格的紀律處分規定保障四項基本原則、改革開放、黨中央大政方針貫徹落實。
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個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一個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崇尚英雄模范,對弘揚主旋律、唱響正氣歌、傳播正能量,激勵全體黨員和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斗具有重大意義。《條例》堅持黨紀嚴于國法,不僅對“英雄烈士”,還包括“英雄模范”的名譽、榮譽等給予嚴格保護。如某黨員干部在學雷鋒紀念日當天,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詆毀雷鋒的文章,受到黨紀處分。
《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違背”“歪曲”不同于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反對”。“反對”表明直接否定,“違背、歪曲”沒那么直接,只是發表的內容與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精神和相關要求不相符、不一致或者理解有偏差,并非根本上的反對,這就決定了為何“反對”行為直接處以開除黨籍,而對本款行為有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三個處分幅度,最嚴重的才能開除黨籍。
關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解讀之四:
制作、販賣、傳播以及私自攜帶、寄遞、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資料行為
《條例》第五十二條 制作、販賣、傳播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閱看、瀏覽、收聽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問題表現】 制作、販賣、傳播以及私自攜帶、寄遞、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資料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黨員干部充當違紀行為的“幫兇”,制作、販賣、傳播反對或者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資料;私自攜帶、寄遞包含有反對或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資料進、出國境;私自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籍,私自瀏覽有嚴重政治問題的網絡文本,私自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的音視頻等。
【執紀者說】 《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是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制作、販賣、傳播以及私自攜帶、寄遞、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資料,歪曲黨的基本理論和政策,擾亂了人們的思想,動搖共產黨員的理想信念,破壞了黨的團結和統一,無論是否有牟利目的,都應該嚴肅處理。如某領導干部通過手機微信向多人轉發丑化黨和國家領導人的信息,受到黨紀處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將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資料私自攜帶、寄遞入境、出境,無論是隨身攜帶,還是托運入出境,如果屬于次數較多、數量較大等情節較重的,就會受到黨紀的懲處。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資料行為的處分規定,是《條例》新增條款,進一步織密了“紀網”,構建了對“制作、販賣、傳播、攜帶、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資料行為的全鏈條監督,釋放了越往后執紀越嚴的強烈信號。
《條例》第五十二條對上述行為規定的處分幅度是有差異的,對制作、販賣、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資料行為,動輒則咎,情節較輕,就會給予黨紀處分;私自攜帶、寄遞有嚴重政治問題資料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黨紀處分;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資料行為,情節嚴重,才給予黨紀處分。這里情節主要考量次數、數量以及造成的影響等因素。
內容提供:省紀委監委
整理:湖北日報通訊員 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