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 宋衛東 許瀾格
購買保險后,在保險期間身患甲狀腺癌住院治療,保險公司以屬于“原位癌”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法院將如何判決呢?近日,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這樣一起案件,經保險公司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蘄春法院
2022年8月28日,范女士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綜合醫療保險,惡性腫瘤費用保險金額200萬元。2023年5月25日,范女士被醫院診斷為甲狀腺惡性腫瘤。經治療出院后,范女士向保險公司提供了賠付醫療費用需要的所有材料。
保險公司認為范女士所患疾病屬于“原位癌”,拒絕賠付,應當按合同約定的一般醫療保險責任賠付。范女士遂訴至蘄春法院。
蘄春法院民一庭受理該案后查明,范女士的病理診斷顯示:(左側)甲狀腺乳頭狀癌;經典型,(右側)甲狀腺乳頭狀癌;實體型。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惡性腫瘤的定義,同時也約定被保險人發生原位癌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惡性腫瘤保險金的責任。
法院認為,原位癌作為一個醫學專業術語,超出普通人的理解范疇,普通投保人無從知道原位癌是何種疾病。對于原位癌的具體定義、范圍,原位癌與其承保的癌癥有何區別,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屬于原位癌等問題,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已經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解釋說明,亦未舉證證實案涉疾病是否屬于“原位癌”。
故保險公司的拒賠意見未被采信,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向范女士支付保險金。
該案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承辦法官提醒,為了避免理賠糾紛,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應當審慎選擇險種,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了解除外責任,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妥善保管保單,積極依法維權。承保人也要注意在簽訂合同前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使投保人明了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