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評論員 文清蔓
實習生 王金瑞
8月14日,“賈玲勝訴”登上熱搜。“明星代言”“明星推薦”一直是商家提升銷量的法寶之一。然而,未經明星授權,使用明星肖像“蹭熱度”“引流量”將構成侵權。近日,知名演員、導演賈玲成功起訴了一家非法使用其肖像進行商業宣傳的黑咖啡生產商,并獲得了10萬元的賠償。(據8月14日環球時報報道)
相關新聞圖片
電影《熱辣滾燙》上映后,賈玲飾演的女主“樂瑩”勵志減肥的故事激勵著眾多愛美人士,也讓一些商家動起了歪心思。本案中的黑咖啡生產商,未經賈玲本人同意,擅自在其產品包裝及宣傳材料上使用賈玲的肖像以提升產品銷量。一頓迷之操作,活脫脫把名人肖像當成了自己的搖錢樹。殊不知,看似“一分錢沒花”占了大便宜,結果卻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只生產了5000盒”“當時我公司在審核時沒有看出來是賈玲”,不論這些辯稱是真是假,侵權事實已然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名人作為自然人,同樣享有肖像權。一般來說,肖像權人可以通過授權或者同意等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這種許可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但他人無論是有償使用還是無償使用,都必須經過肖像權人的許可。名人肖像辨識度高、影響力廣,是商家競相追逐的“香餑餑”,但使用權必須建立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之下。
賈玲作為知名演員、導演,她的肖像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肖像權侵害必然會導致經濟性利益受損,同時也很容易誤導公眾。事實上,隨意使用名人肖像作為營銷手段,不僅會對肖像權人造成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還會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的環境。長期來看,這種“搭便車”的行為會削弱社會對肖像權、知識產權的尊重。此外,對于消費者而言,虛假或誤導性的廣告宣傳也可能造成信任危機,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類似侵權現象并不少見。有消費者選購膏藥時發現,一些店鋪的相關產品宣傳圖片中有鐘南山、李蘭娟等院士的照片,產品宣稱可以治療關節炎、皮膚病等多種疾病。某化妝品公司將林心如肖像和姓名與某品牌結合在一起,并標注“林心如節目同款”“林心如傾情推薦”等字眼,使公眾誤認為林心如與某品牌存在代言關系。這些商家自身產品不過硬,種種行為本質上都是利用名人肖像來蹭流量、當搖錢。
當然,商家做廣告可以理解,借助名人效應、明星效應宣傳自身也無可厚非,但前提是必須尊重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在合法邊界內運行。畢竟,流量雖好,但也須取之有道,憑借好產品、好口碑吸引消費者,才能迎來“潑天的富貴”,靠“碰瓷”名人來牟利,短期或許有效但終究會遭到反噬,合法合規經營方能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