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英法官(右)做客極目新聞“市民有約”欄目
□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記者 邱睦
攝影: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記者 鄒斌
通訊員 郝麗萍 實習生 曾智 吳瑾悅
“近些年來,我們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維護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4月28日10時,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羅英做客極目新聞“市民有約”欄目,為市民解答關于婚姻生活的疑惑。
一個小時的時間里,法官羅英回答了市民關心的人身安全、財產分配、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問題。在回答問題中,羅英結合了近年來我國陸續實行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家庭教育令的適用,為來電市民提供了法律引導。
1
監護人未履行教育義務
可申請《家庭教育令》
“我該做些什么能讓孩子也享受到父親的關愛與教育呢?”胡女士是第一個打電話咨詢的讀者。她和丈夫已經分居很久了。這期間,孩子一直跟胡女士一起生活,孩子的爸爸基本上并沒有認真履行作為父親的義務,“我覺得大人的矛盾是大人的,孩子也需要爸爸的教育和關愛。”
“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母雙方的教育指導與關愛都是缺一不可的。”羅英表示,根據胡女士講述的情況,她可以向當地的法院申請下達家庭教育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我國于2022年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以督促和引導其正確實施家庭教育。“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就是人民法院責令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一種方式。”
“《家庭教育令》具有強制性。”羅英說。如果義務履行人拒不履行《家庭教育令》,拒絕履行監管教育職責甚至變本加厲,人民法院可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夫妻離婚一方隱匿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可干預
“我想問一下法官,如何查清丈夫財產以保障我的權益?”黃女士最近正在與丈夫鬧離婚。黃女士表示,對于離婚他們夫妻雙方都沒有意見,但是對于財產分割存在較大爭議。
黃女士與丈夫結婚后,就辭掉了以前的工作,在家當起了全職主婦。她的丈夫是一個公司高管。
“我不清楚丈夫的收入、財產狀況。”黃女士說。結婚之后,丈夫的收入從來不告訴她,“問了幾次都被他敷衍過去了。”每個月,黃女士的丈夫會給她5000元用于給付孩子的教育費用、家庭生活開支等日常費用。
“在以往的離婚案件審理中,部分家庭中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男性隱匿財產的傾向較為嚴重。”羅英講起了平時辦案的經驗。因為缺乏對財產申報的強制性干預,所以轉移、隱匿財產等成為離婚糾紛中部分男性“低成本、高收益”的做法,加上平常生活中女性對對方收入、財產狀況不甚了解,導致法院的財產調查工作難以進行。
“您如果遇到對方隱匿財產的情況可以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羅英告訴黃女士。今年1月1日,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其中,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羅英表示,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你可以通過財產申報制度,向法院申請出具《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通過強制性司法干預來查實丈夫的全部財產”。羅英建議,黃女士可以根據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規,查詢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諸如存款、房屋、股權、銀行賬戶等財產信息。
“如果丈夫不如實申報將面臨什么后果呢?”黃女士問道。
羅英表示,若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指定期限內拒不申報或未如實申報,人民法院可依據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采取訓誡、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遭遇家暴要保留證據
可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我丈夫經常家暴我,我感覺十分害怕。我想問一下,我應該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保障我的人身安全?”吳女士來電咨詢。
吳女士講述,她與丈夫已經結婚有10年了。從2020年開始,她丈夫迷戀上炒股。“只要是股票下跌的時候,他都會在家發很大的脾氣。”甚至找各種理由毆打吳女士和孩子。就在上周,她跟丈夫提起了離婚的想法,結果被丈夫摁在沙發上一頓毒打。現在身上還有傷痕。
“你丈夫的行為已經屬于家庭暴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凍餓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您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羅英解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強制保護措施。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相關近親屬。
“對于違反法院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也有相關處罰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從而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
“遇到家暴,被施暴方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羅英提醒,通常有8類證據要收集到位,即當事人陳述;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曾出具的保證書等;視聽資料;醫院診療記錄;當地婦聯等相關組織、單位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證人證言;其他。
“這些證據將作為當事人起訴離婚、法院進行夫妻財產分割等的重要依據。”羅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