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通訊員 賀金梅 李維
4月27日,湖北省宜昌市秭歸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魯某某因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院供圖
案情顯示,被告人魯某某在秭歸縣縣城和宜昌城區酒店開房,容留他人吸毒4次。2023年2月,被告人魯某某在秭歸縣茅坪鎮某酒店房間內,2次容留尤某某、崔某某采用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同月,被告人魯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崗區某酒店房間內,2次容留胡某某采用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魯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魯某某曾經受行政處罰和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酌情從重處罰;又因其在涉毒線索排查中主動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