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陳勇
通訊員廖佳 祝偉
窨井沒有蓋,安全存隱患,輕則人仰馬翻,重則害人性命。近日,應城一男子為非法獲利,不顧公眾安全鋌而走險,分別在七處人員密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偷盜窨井蓋12個,經應城檢察院提起公訴,應城法院一審依法判處被告人呂某生有期徒刑二年,沒收作案工具。
偷盜窨井蓋的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通訊員供圖
據介紹,被告人呂某生曾先后多次到應城城區,盜竊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的窨井蓋共計12個,經鑒定總價值人民幣2733元。后來,其在廣場普法宣傳活動中,咨詢志愿者得知井蓋缺失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甚至會招致人命官司,終是抵不住內心的惶恐,迫于法律的威嚴,呂某生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對犯罪事實、犯罪過程均供認不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某生盜竊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呂某生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呂某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作案時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遂判決被告人呂某生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對扣押在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紅色三輪車一輛,依法予以沒收。隨著法槌的落下,被告人呂某生當庭認罪服判。
窨井蓋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關乎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更是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體現。2020年“兩高一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既推進了窨井蓋問題的綜合治理,也給心存僥幸的偷盜者敲響了警鐘,亦為法官的判決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據。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井蓋不再是違反治安管理的小事,或者只是構成盜竊罪,而可能受到更嚴厲的法律制裁。按照實際情況和危害性的不同,偷盜窨井蓋可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通過這起案件的審理,充分彰顯了刑法對于維護群眾腳底下安全兜底的保障力量。
普法小課堂:井蓋雖小,民生事大,別看井蓋不起眼,偷井蓋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現有法律規定,比如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學校、商業中心、廠區、社區、院落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以上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后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分別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