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陽臺玻璃破碎砸壞樓下汽車,法院:車主、物業、住戶共同承擔責任
楚天都市報4月15日訊樓上住戶家陽臺護欄玻璃碎了掉下來,砸壞了停在樓下消防通道上的三輛汽車。三家車主將住戶、小區物業、開發商告上法庭。今日,記者從武漢市洪山區法院獲悉,經審理,法院判決車主承擔2成責任、小區物業承擔3成責任,住戶承擔5成責任。
2015年9月1日,洪山區某小區業主吳女士、劉女士和秦先生將車停在了小區某樓棟外消防通道處,被樓上掉下來玻璃砸中,導致車天窗玻璃破損、車身多處油漆受損。經物業調查為樓上住戶馮先生家陽臺護欄玻璃破碎掉落導致。為了修車,吳女士花了7000元,劉女士花了3370元,秦先生花了5300元。
隨后三家車主將馮先生、小區物業和開發商告上法庭。三位原告皆認為,是馮先生疏于管理和維護自家玻璃,小區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職責,小區開發商安裝的玻璃存在質量問題,以上三家均應對車輛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上,馮先生辯稱,自己并沒有住在護欄玻璃破損的這套房子里,不是自己的原因導致玻璃掉落所以不應擔責。陽臺護欄玻璃屬于公共區域產權,應當由全體業主承擔責任,而小區物業未盡到對陽臺玻璃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責任,應當承擔責任。另外,馮先生認為,三家車主都將車停在了消防通道處,屬于違法行為,無權要求賠償。
小區物業則表示,涉案玻璃的所有權是業主專有,造成的損害責任應該由馮先生自行承擔。三家車主將車停在了小區消防通道違反相關規定也應承擔責任。
開發商認為,他們并非涉案玻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實際使用人,該房屋及其玻璃交付業主時已通過了國家建委和規劃部門的驗收。根據房屋質量保修規定,該房屋及其陽臺玻璃已過質保期,因此,開發商認為不應當承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調查后得知,馮先生購買了房屋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事故發生之前,馮先生并沒有住在這套房子里。因該小區停車位緊張,物業允許三家車主將車停在小區消防通道,事實上,是小區物業違反了相關規定允許業主在該處停放車輛。
法院認為,馮先生買來的房子從拿到手之日起,所購房屋陽臺玻璃護欄的所有權就歸業主專有,馮先生作為涉案陽臺玻璃護欄的所有人,有義務對玻璃護欄進行維護和管理,因陽臺玻璃破損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小區物業公司受業主委托對小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管理,負有提醒和協助業主及時維護建筑玻璃并謹防玻璃墜落、警示和制止車主在消防通道處不當停車的義務,因其未充分盡到該項管理職責,對造成三家車主損失的后果有一定過錯,應當對車輛損失承擔3成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房屋的基礎設施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以外的其他部分保修期自竣工驗收之日起最高為5年,涉案房屋陽臺玻璃護欄并非房屋的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且事發時已超過工程保修期,因此法院未支持讓開發商承擔責任的訴求。
三家車主應當知道將車輛停放在消防通道處的危害,也應對車輛的損失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馮先生承擔5成責任,小區物業公司承擔3成責任,三家車主自行承擔2成責任。馮先生賠償吳女士3500元,秦先生2650元,劉女士1685元。物業賠償吳女士1400元,秦先生1060元,劉女士1011元。
事后,法官得知該小區曾發生了兩起類似住戶陽臺玻璃破碎從高空墜落砸壞車輛的事故,而該小區建造設計上,陽臺護欄均設計為玻璃護欄。因此,法院對該小區發了司法建議,建議小區物業全面排查住戶的陽臺,避免再次發生此類事件損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