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規!湖北嚴禁城管執法人員采取過激行為,執法過程要記錄
城管執法該怎么做?4月4日從省住建廳獲悉,《湖北省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范細則》已于今年4月起開始施行,全省各級城市管理執法機構、2萬5千多名執法人員及協管人員將更加規范、克制地開展執法活動。
細則全文共八章四十六條,包括總則、執法紀律、辦案規范、裝備使用規范、著裝規范、儀容舉止和語言規范、實施和監督、附則等內容,明確規定了執法主體的執法資格、執法規程、執法保障、執法責任等方面。
執法活動要全程記錄
按照該細則,城管執法人員應當靈活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行政手段,防止“以罰代教、以罰代管”,杜絕粗暴執法,減少行政爭議。在調查、檢查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至少要有兩名執法人員,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執法活動要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全過程記錄。執法人員進行詢問、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簽名或蓋章。
嚴禁執法人員采取過激行為
執法中發生沖突怎么辦?根據新規,遇有情緒激動和言行過激的人,應當盡力安撫,使其保持冷靜,嚴禁執法人員激化矛盾及采取過激行為。遇到暴力抗法情形,執法人員應沉著冷靜,保護好現場人員和財產安全,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防止事態擴大。
著裝、儀容、舉止也有規定
細則還規定了執法人員的著裝、儀容、舉止,如執法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時應按規范穿著統一的制服。著制服外出或者執勤、巡查過程中,不得邊走邊吃東西。執法人員駕駛執法車輛時,必須嚴格遵守交規,不得躺臥、打瞌睡或將腳置于方向盤上。
此外,城管執法協管人員從事輔助性執法活動時,也參照本細則執行。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聘用部門承擔。
責編:王家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