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晚報2月20日訊因為養狗問題鄰居爭執不斷,沖動下,男子居然提了把菜刀上門,將對方親屬面部砍傷。長江日報記者20日從黃陂區法院獲悉,砍人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男子姜某與妻子在黃陂區灄口街租房居住,二人養有一只寵物狗。吳麗家住姜某對面,因為年幼的女兒怕狗且姜某家的狗時常吠叫擾民,吳麗與姜某不時有爭執。
2018年7月24日21時許,吳麗帶女兒出門時,突遇兩條流浪狗撲過來,女兒嚇得哇哇大哭。吳麗氣不打一處來,認為流浪狗是姜某家的寵物狗吸引過來的,便再次來到姜某家與其發生爭吵,并與姜某的妹妹姜梅及姜梅的男朋友王某發生爭執、推搡。
吳麗的哥哥吳某聞訊后,持菜刀趕到現場將姜某按倒在地,王某上前推搡吳某時,吳某拿起菜刀砍向王某。
經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左半額骨骨折、左眼鈍挫傷、左眼眶上壁及內側壁骨折;額部皮膚裂傷;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案發后,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在審理過程中,經黃陂區法院主持調解,吳某賠償了王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0000元,并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吳某因民事糾紛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最終判決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湖北佳元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曼莉表示,本案由養狗的小事引發,吳某沖動下釀成大錯是主因,但雙方此前因為養狗問題積怨已深,姜某也應當注意規范養犬。
根據《武漢市養犬管理條例》,個人養犬應當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手續,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反該規定的,可處警告,責令其改正;警告后不改正的,可對養犬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而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