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1萬買新車卻買來事故車,車主打官司獲賠44萬元
楚天都市報2月13日訊在銷售員的誤導下,陳某誤入低價促銷陷阱,以11萬元買下本應為15萬元的新車,后在保養(yǎng)時才知系維修翻新過的事故車。今日,記者從省高院獲悉,黃岡市中院二審判決陳某獲車價賠償11萬元,另加三倍賠償33萬元。
2016年10月10日,陳某到武穴某汽車銷售公司去買車,對售價15萬元的一款轎車很是中意。銷售人員聲稱該車在低價促銷,勸其購買。陳某當即與該公司簽訂了購車合同并支付了全部11萬元購車款及相應稅費。10月13日,陳某提走了新車。
2017年2月1日,陳某對該車保養(yǎng)時,得知該車系維修翻新過的事故車。新車居然變成了重大事故車輛,陳某非常氣憤,多次向該公司以及當地工商部門投訴,均無果,遂一紙訴狀將這家汽車銷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該公司退還全部購車款并賠償相應損失。
法院審理中,武穴某汽車銷售公司辯稱,該車是從上海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上海公司并未告知該車是重大事故車。因此,武穴某汽車銷售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為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辦案法官親自前往上海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核實情況,查明上海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已明確告知該車經過大修,不能作為新車銷售,因此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出售給武穴某汽車銷售公司。但武穴某汽車銷售公司并未將實情告知陳某,只是以打折促銷為由誘使陳某購買。
一審法院認定武穴某汽車銷售公司涉嫌欺詐消費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該公司賠償陳某購車損失11萬元,并按照購車款價格的3倍增加賠償33萬元。武穴某汽車銷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黃岡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今日,黃岡市中院主審法官稱,本案中,汽車銷售公司作為經營者,明知該車經過翻新維修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卻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消費者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購買了事故車輛,該公司的行為明顯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因此,消費者如果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可以要求經營者返還價款并賠償相應損失,同時還可以要求經營者按價款的3倍增加賠償。
業(yè)內人士提醒,“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買車切記不要貪小便宜,警惕低價背后的陷阱。此外,提車時請您不妨做到以下幾點,首先確保證照齊全,妥善保管車輛證書、發(fā)票、合格證等文件并檢查車的出廠年份、車架號、發(fā)動機號是否與實際相符。其次,仔細繞車一周,遠觀車輛整體有無明顯色差,近查輪胎摩擦痕跡是否明顯,重點關注引擎蓋接縫、油箱蓋、車門結合處等是否有鈑金維修痕跡。最后,親自試駕,聽聽車內有無異響。如果您做到上述幾條,還是不幸買到了事故車,也請不要著急。請您妥善保存好相應的票據和證書,同時固定好證據,法律會保障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