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上午10:20分,東湖開發區法院受理的轄區首起惡勢力集團“校園貨”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唐某沙、王某、鄭某強、張某健四人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8000元、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8000元、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和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唐某沙通過網絡借款群認識了同案人員李某涵(另案起訴),并在12月初來到武漢和同案人員李某涵共謀開展“套路貸”業務。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間,經共謀,同案人員李某涵租用本區當代國際花園雅樂庭公寓1010室作為開展業務的辦公地點,被告人唐某沙租用當代國際花園15區6棟3單元402室作為住宿地點,并通過同案人員李某涵招募被告人王某、鄭某強、張某健以及同案人員赫某某(另案起訴),利用陳某堅提供的資金,以個人的名義從事以在校大學生為主要借款對象的“套路貸”業務。上述人員通過先與借款人簽訂虛假借款合同、后肆意認定借款人違約,再行強行催收全部借款、逼迫借款人向他人借款轉嫁債務,同時以“違約費”“催收費”“服務費”“中介費”等為名目,并采取言語威脅、滋擾、非法拘禁等多種軟暴力手段,且利用借款人不敢舉報、控告的恐懼心理,敲詐勒索9筆10人、非法拘禁1筆1人,共計敲詐勒索人民幣96097元,非法拘禁他人達69小時余。
上述人員糾集在一起,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其中同案人員李某涵組織、領導該犯罪集團,被告人唐某某、王某、鄭某強、張某健為該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的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在該惡勢力犯罪集團中,同案人員李某涵通過掌控制定放貸和催收的相關規定及“套路”來控制全部“套路貸”犯罪活動并進行分工;被告人唐某某出資租賃上述住宿地點402室并負責貸款資質審核、放貸、收賬、工資發放和日常開銷;被告人王某、鄭某強、張某健負責發放傳單、張貼廣告、接待客戶和催收;同案人員李某涵安排同案人員赫某某具體執行業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沙、王某、鄭某強、張某健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唐某沙等4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悔罪,并積極退還了部分贓款。根據被告人唐某沙、王某、鄭某強、張某健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認罪、認罰的態度及悔罪表現,結合公訴機關發表的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法院確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終作出判決。(大楚網 汪曦曄 通訊員 俞飛 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