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緩刑期內又犯罪,男子因不滿圍觀路人笑,搶劫并毆打路人獲刑5年
楚天都市報11月27日訊男子與他人發生糾紛,看見圍觀路人發笑心生不滿,遂毆打并搶劫路人。近日,青山區法院審理了孫某搶劫案,因孫某在緩刑考驗內又犯搶劫罪,以數罪并罰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00元。
去年10月21日上午11時許,孫某在武漢市青山區某路邊與他人發生糾紛,圍觀路人萬某在現場發笑,萬某的舉動引起了孫某的不滿。孫某便指著萬某說:“你看什么看,你笑什么?”轉身對萬某進行追打直至追到萬某車旁邊,孫某又強行進入萬某車內,“你笑不能白笑,要不然我不會下車。”孫某對萬某說到,又逼迫萬某駕車開至某公交車站。途中,孫某以“把你丟到江里”“我身上帶了東西,現在就把你搞了”等語言相威脅,并將手插在上衣口袋內對萬某進行示意,導致萬某誤以為其帶有“兇器”。當車行至公交車站附近時,孫某以左手被萬某弄傷為由向其索錢,萬某害怕孫某帶有兇器對其進行傷害,于是萬某給了孫某現金200元,又用微信掃碼轉賬方式給了300元。錢到手后,孫某下車逃走。
今年6月29日,青山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孫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武漢市蔡甸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搶劫罪,青山區法院依法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撤銷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中“被告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中的緩刑部分,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00元。
據本案法官介紹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六十九條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刑罰。
孫某在緩刑考驗內又犯搶劫罪,依照規定需撤銷緩刑,與新罪所判刑罰數罪并罰。(當事人系化名)
責編:劉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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