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借地生財”? 荊門“假土地公”合同詐騙500余萬獲重刑
楚天都市報10月15日訊沒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沒有辦理相關手續,以發包建設工程為由,以收取合同保證金等名義騙取他人資金500余萬元。昨日,記者從省檢察院獲悉,經荊門市掇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掇刀區法院近日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孫予山有期徒刑12年4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責令其退賠違法所得523.9萬元。
2014年7月,孫予山注冊成立湖北孫氏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孫氏船舶公司”)。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間,孫予山利用其控制的孫氏船舶公司以及其實際控制的湖北天樂船舶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沒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以孫氏船舶公司的名義發包鐘祥市磷礦鎮某土地建筑工程,收取保證金和定金合計479.3萬元,已歸還120.4萬元,實際騙取他人資金358.9萬元;孫予山以實際控制的湖北天樂船舶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發包鐘祥市磷礦鎮某土地建筑工程,騙取他人保證金30.2萬元;孫予山以孫氏船舶公司名義發包荊門市東寶區某工業園土地建設工程,收取他人保證金合計175.8萬元,已退還50萬元,實際騙取保證金125.8萬元;孫予山還以孫氏船舶公司的名義騙取上海某起重運輸機械公司保證金9萬元。
經查,孫予山22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523.9萬元。2017年8月,孫予山在荊門市掇刀區被民警抓獲。
今日,辦案檢察官稱,孫予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鏈接:【檢察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責編:劉志斌
微信又有新功能了!想知道企業或個人信用好不好?用這個方法查查看就知道了,快看你上黑名單了嗎?
獲取方式:
1、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大楚網微信(微信號:dachuwang)
2、進入大楚網官微,在對話框輸入關鍵詞【 信用 】即可獲取。